听课制度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各级领导及任课教师深入课堂听课是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的必要手段,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为使各级领导及教师听课经常化、制度化,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1. 全体院级领导;
2. 教务处等相关部门领导;
3. 各系部党政领导;
4. 全体任课教师。
二、听课次数
1. 院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不少于8学时;
2. 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不少于4学时;
3. 各系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4.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三、听课范围和方式
1.听课范围:理论课和实践课,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听课应尽量考虑到教师的老、中、青各个层次。
2.听课方式: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时间,或参加由学院、各系部组织的教学观摩活动。学院也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集体听课。
四、听课基本要求
1. 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
2. 听课过程中着重了解教学秩序、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效果及学生出勤和学习态度等情况。
3. 注意教室的教学设备和设施情况,不良的设备、设施要记录下来。
4. 记录师生反映的问题与要求。
五、听课信息反馈与处理
1. 听课后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并于当日或次日将记录表交到系部办公室或教务处。
2. 教务处建立听课档案,对各级人员的听课情况予以汇总和存档。
3. 教务处对听课记录表中反映的问题要在一周内处理,涉及授课教师的比较严重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授课教师所在系部,各系部要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改正。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及时转有关部门,限期在一周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教务处。
4. 各系部领导听课后要及时和授课教师交流,涉及到本单位无法处理的问题时,于当日或次日将听课记录表复印件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
5. 教务处每月对听课情况、听课记录表反馈的信息以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情况报主管院长,并反馈给各系部,作为改进教学和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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