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对学生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承办学生校内申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四)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
(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在申诉开始处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诉开始处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诉处理终结前提出。
第八条 申诉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审查。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已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院(系、所)和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复查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的实际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登记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申诉人虽未请求,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实施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是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告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当事人也应当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及时整理、撰写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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