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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一览表修改版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6-05-18 18:53:00

分类

自主创业(一)

名称

免行政
事业性收费

个体经营
税收优惠

个人小额
担保贷款

初次创业
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补助

场地租金补贴

创业实训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房租
物业水电费补贴

补贴
标准
及期限

  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3年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9600元。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

  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中央财政75%贴息、地方财政25%贴息。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期限不超过2年

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

  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

  每人每月3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期限不超过3年

适用
对象及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具体包括: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毕业生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

  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

申请
主体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

个人

创业实训基地

创业项目

资金渠道

——

——

  1.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个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75%,省级财政贴息25%。
  2.我省扩大范围的个人贷款,其贴息资金由市、县当地财政承担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当地创业扶持资金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政策
时限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文件
依据

冀政[2010]79号
冀政[2011]111号

财税[2014]34号
财税[2014]39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冀财税[2014]46号

冀政[2011]111号
冀人社发[2012]27号
财金[2013]84号
冀财社[2013]127号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政[2011]111号
冀财社[2011]154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