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一览表修改版
分类 | 自主创业(一) | ||||||||
名称 | 免行政 | 个体经营 | 个人小额 | 初次创业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 创业补助 | 场地租金补贴 | 创业实训补贴 | 创业孵化基地房租 |
补贴 | 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3年 |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9600元。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中央财政75%贴息、地方财政25%贴息。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期限不超过2年 | 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 | 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 | 每人每月3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期限不超过3年 |
适用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 |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 |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 |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 毕业生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 | 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 |
申请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高校毕业生 | 高校毕业生 | 个人 | 创业实训基地 | 创业项目 |
资金渠道 | —— | —— | 1.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个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75%,省级财政贴息25%。 |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 当地创业扶持资金 | 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
政策 | 长期 | 长期 | 长期 | 长期 | 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 长期 | 长期 | 长期 | 长期 |
文件 | 冀政[2010]79号 | 财税[2014]34号 | 冀政[2011]111号 | 冀办发[2014]16号 | 冀政办[2013]18号 | 冀政[2011]111号 | 冀政办[2013]18号 | 冀办发[2014]16号 | 冀政办[20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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